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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济管理学校就业实习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5-10-22 09:30:40

河北经济管理学校就业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由学生到职业人的过渡,树立正确的择业和就业观念,为其职业生涯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改革的有关精神,我校三年制普通中专的学制执行“2+1”模式,即二年在校学习,一年实习。实习期间的学生,首先是学校的在读学生,同时又是实习单位的见习员工。
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顶岗实习为35分,每10天为1学分,核算学分以实习手册为主,考核合格者,准予获得学分。
第四条   就业实习期间,学生的身份决定了其主要任务仍然是学习。通过自身的社会接触,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了解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第五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实习的学生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达到规定的学分,经考试、考核、补考后成绩合格。 
2、在校期间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严重的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
4、交清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由学生本人或家长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除必须满足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三点基本要求:    
1、填写《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附表1)、《学生实习安全责任书》(附表 ),由班主任统一收取,于双选会前统一交校企办备案。
2、自主实习学生领取《灵活就业证明登记表》(附表2),经实习单位如实填写并盖章后,由班主任统一收取后交校企合作办公室。我校将不再承担该生的就业实习安排,并且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由学生与学生家长自行保障,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实习过程中,学生应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实习结束后,由所在的实习单位填写实习意见并盖章。学生将《实习手册》在领取毕业证前交学生处,以此做为评定实习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与各系共同组织报名学生参加用人单位主持的招聘活动,初步确定推荐就业实习学生名单。
第八条   学生确定实习单位后,由班主任组织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书》(附表4),并办理其它相关的离校手续。
第九条    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学生,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后,登记造册。录用后不允许无故不参加单位就业实习,否则我校不再承担该生就业实习推荐。  
第十条    在固定单位参加就业实习时间不足6个月,并无正当理由者,该生校外实习成绩为零,不予颁发毕业证。
第十一条    就业实习期间,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工作安排,勤奋工作。
第十二条    就业实习期间,要把学习、锻炼与提高当成第一要务。用心去感受和领悟企事业文化氛围,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培养和提高对社会、企业、家庭的责任意识,提高自律、自立能力。通过亲身感受企业对人的素质的基本要求,查找自己存在的差距,潜心谋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第十三条    就业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每两周必须与班主任电话沟通一次,班主任将学生情况记录在《学生实习跟踪手册》上,校企合作办公室每月进行检查,该手册将做为学生毕业鉴定的重要材料,也是决定学生学业是否合格、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在就业实习期间,如果对实习岗位确实不能胜任(非主观能动问题),需要调整实习岗位或实习单位的,必须先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系报校企合作办公室,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一安排调整。
第十五条    由于就业实习单位客观原因而失去就业实习岗位的同学,先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系报校企合作办公室,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一安排调整。
第十六条    对于擅自离开就业实习单位的,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该生校外实习成绩为零,不予颁发毕业证。由于学生自行离开就业实习单位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伤害,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就业实习期间在生活、学习和工作方面遇到困难,可及时与班主任老师联系,以便学校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及各系要及时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和跟踪调查,反馈有关信息,指导今后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满后原则上应直接就业,如不能就业,在毕业前仍可享受学校就业指导和推荐。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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