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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济管理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刘鑫编辑 更新时间:2019-10-28 16:56:10


河北经济管理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关于组织做好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61号)等文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各专业按照培养目标要求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和管理两部分组成。人才培养方案是我校教学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其按要求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人才培养方案应突破单一的封闭的学科体系,构建适应职业教育规律和岗位需求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新的课程体系。
        第三条  学校各专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本学校办学实际来制定,须做到目标性强,可操作性强,符合区域特点、人才需求规格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
        第四条  专业名称及代码
        各专业名称及代码对照中职现行专业目录规范表述。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与学制
        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明确规定本专业的招生对象和学制。我校招生的学生一般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三年(包括招收应届毕业生3+2学制学生)。
        第六条  职业面向
        包括本专业所属专业大类(专业类)及代码,本专业所对应的行业、主要职业类别、主要岗位类别(或技术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认可度高的行业企业标准和证书举例。
        第七条  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
        根据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专门人才。他们应当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掌握必须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立业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按照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适应的岗位群需求以及本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1、学分制课程包括公共基础模块、专业技能(方向)课模块、素质拓展模块,各专业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用语言或图表描述出本专业学生学习的知识结构,及运用知识所应达到的能力结构。公共基础课包括数学、语文、英语、体育、德育、艺术、历史、计算机基础等课程。
        2、人才培养方案应在《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表》中按顺序注明各门课程的课程类别、课程总学时、周学时分配情况(各门课程开设的学期)及课时学分(一般以16--18课时确定1学分)。
        第九条  实践教学
        1、根据国家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和中职学校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我校的实践教学环节分为:课程实践,认识实践、综合实训和顶岗实践四类。
(1)课程实践  指学生在校期间,按照授课进度计划安排,由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进行的深化理论知识学习的实践活动。包括上机课、实验课、实训课、模拟课、情景教学课、案例教学课等。
(2)认识实践  指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2)综合实训  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企业的相关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3)顶岗实践  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顶岗实践时间为6个月,一般安排在毕业前1个学期,为非在校学习阶段。
        2、各专业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中明确提出各类实践教学的目的,实践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3、各专业应制定出学生实践教学的计划,将时间安排及课时分配反映在《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表》中。
        4、有关实践教学的具体操作参照《河北经济管理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施保障
        主要包括师资队伍、教学设施、教学资源、教学方法、学习评价、质量管理等方面。人才培养方案中要对专兼职教师的数量、结构、素质等提出有关要求;对教室,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提出有关要求;对教材选用、图书文献配备、数字资源配备等提出有关要求;对实施教学应采取的方法提出要求和建议;对学生学习评价的方式方法提出要求和建议;对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管理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毕业要求
        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制定出本专业学生通过规定年限的学习,须修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时学分,完成规定的教学活动,毕业时应达到的素质、知识和能力等方面要求。毕业要求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有效达成。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1、每年3月份,教务处下发《修订或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明确人才培养方案调研、初稿、修改、审核、定稿等各环节的安排。各系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人才培养方案。
        2、4月各系组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调查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教师、同类院校,撰写《调研报告》,得出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意见。
        3、5月各系牵头组织专业建设委员会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研讨人才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的原则性意见,形成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4、6月,各系提交人才培养方案初稿和上一届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系主任签字并加盖系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初稿进行审核,各系按照教务处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人才培养方案第二稿。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查人才培养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各系根据意见修改,形成人才培养方案第三稿。
        5、7月中旬,教务处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校党委审定,各系按照校党委的意见修改,直至校党委通过审定,审定通过后各系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6、9月1日教务处将人才培养方案通过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1、经批准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协调各系组织实施。
        2、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由各系组织有关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课程标准。
        3、每学期期中,教务处、系组织学生和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座谈会,汇总问题,作为下一次人才培养方案诊改依据。
        4、每学期放假前3周,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各系依据本系各班开设的课程进行合班、分班,并安排教师任课。
        5、教务处根据各系上报的任课情况编排课表,组织落实人才培养方案。
        6、各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制定本学期的授课进度计划表,经专业组长、系主任、教务处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7、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认真授课,并填写教学日志,期末按照教务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认真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1、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各系不得随意修改。
        2、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进行个别调整时,各系提交人才培养方案申请表,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备案并实施。
        3、凡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加、删减、更换必修课程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于变更了人才培养方案。
        4、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的人才培养方案,一律不得实施。
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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